企業境外投資備案的必備材料與注意事項
| 更新時間 2024-08-30 11:02: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聯系電話 13511094467 聯系手機 13511094467 聯系人 王麗 立即詢價 |
企業境外投資備案的必備材料與注意事項如下:
企業境外投資備案的必備材料與注意事項-金九國際咨詢服務(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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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材料
一般情況下,企業進行境外投資備案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投資主體的資料:
營業執照復印件。
公司新年度的審計報告(凈利潤、凈資產、總資產等需大于投資額)。
公司簡介(包括主營業務、近三年運營情況、產品優勢、股權結構等)。
公司現有銀行資金證明(大于投資額)。
股權架構圖(復雜架構需標明實際控制人)。
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包括盡職調查、可研報告、投資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投資環境分析評價等。
投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及用途(資金的詳細測算和明細,以及相應的租金合同、訂單合同等支持文件)。
目標公司的資料(若有):
目標公司注冊證明、章程(外文的需提供翻譯件)。
目標公司簡介(主營業務、股權結構、近三年運營情況、產品在投資地優勢、選擇投資地的原因、開展境外投資的必要性和盈利點)。
目標公司主營業務情況介紹、優勢、特點、核心競爭力及公司業績目標、贏利點。
目標公司核心產品 / 技術介紹。
目標公司運營計劃(擬定租用辦公地址大小、租金,當地聘用人員及外派人員數量,業務開展計劃)。
投資環境分析評價(投資所在地政治、經濟等方面風險分析)。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境外投資備案申請表 。
投資主體身份文件,如營業執照等。
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 。
證明投資主體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如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等)。
投標、購并或合資合作項目,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構架協議等文件。
屬于并購類對外投資的,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盡職調查報告和《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表》。
注意事項
投資項目的合規性:
境外投資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不得涉及敏感行業和地區。例如,敏感行業目錄里的行業,包括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以及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等,申請備案可能會有難度;投資敏感行業,如武器制造、跨境水資源開發、新聞傳媒等,或者投資到敏感國家和地區,如和我國未建交的國家,或戰亂國家,通常較難備案成功。
對于有限合伙企業作為境外投資平臺、母小子大(國內投資主體市值幾千萬,要求對外投資上億)、快設快出(如新設立企業申請境外投資)等情形,也都可能難以備案成功。
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企業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例如,審計報告需由有執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財務數據要真實可靠;相關合同、協議等文件要規范有效 。
材料的格式和內容應符合相關要求,如《境外投資(機構)備案表》《境外投資(機構)真實性承諾書》需由作出境外投資決定的相關決策人員簽字,相關董事會決議或內部決議均需蓋境內投資主體印章等 。
投資資金的來源和使用:
需明確投資資金的來源,如自有資金、銀行貸款、股東借款等,并提供相應的情況說明及證明材料(如銀行對賬單或貸款意向協議等),確保資金來源合法合規 。
同時,要詳細說明投資資金的用途和使用計劃,保證資金用于境外投資項目的合理支出 。
前期工作的落實:
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包括盡職調查、可研報告、投資環境分析評價等)要充分、詳細,能夠證明企業對境外投資項目進行了深入的調研和分析,具備可行性和必要性 。
例如,盡職調查報告應由專業機構出具,主要包括主體合法性調查、主要財產狀況調查、資信狀況調查、債權債務情況調查等;投資環境分析評價應涵蓋投資行業的選擇,投資環境選擇的原因、物價水平、勞動力、交通運輸、市場規模、其他基礎設施、總分核算與分析等方面 。
辦理流程和時間節點:
企業應熟悉境外投資備案的辦理流程,按照要求在 “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 內提交材料(pdf 電子版),并確保上報流程正確無誤 。
注意備案申請的時間節點,例如,《企業境外投資證書》的有效期為 2 年,公司自領取本證書之日 2 年內未從事境外投資,證書自動失效;若 2 年內在銀行進行過外匯業務登記或有過任何金額的實際出匯,證書則不再受有效期限制。《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的有效期也為 2 年,在有效期屆滿的 30 個工作日前需向發改委提出延長有效期的申請 。
境外企業的運營和管理:
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企業后,應按照當地法律法規進行運營和管理,依法合規開展業務 。
及時向商務、發改、外匯等部門報送境外企業的月報、半年報和年報,以及重大不利情況報告、項目完成情況報告等 。
其他事項:
兩個以上企業共同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由相對大股東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應當協商后由一方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
企業對其投資的境外企業的冠名應當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準的企業,其境外企業名稱不得使用 “中國”“中華” 等字樣。
如《證書》丟失,企業應當在全國性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向相關部門申請補辦。在審核境外企業經營情況,并要求企業承諾無違法違規行為后辦理補辦手續。
對于已利用境外企業作為平臺開展投資的,如企業辦理該境外企業的變更手續,應理順投資路徑,明確投資目的地,由原備案或核準的部門為每個目的地企業換發新的《證書》,舊《證書》同時交回并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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