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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外債備案的法律依據與規定

        更新時間
        2024-07-24 14: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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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企業外債備案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2023年第56號令),該辦法于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同時《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號)廢止。


        根據《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企業借用外債的相關規定如下:


        外債定義:指境內企業及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分支機構向境外舉借的、以本幣或外幣計價、按約定還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債務工具,包括境外發行債券、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等。

        審核登記制:企業借用外債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審核登記。

        基本條件:企業借用外債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合規經營,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有合理的外債資金需求,用途符合規定,資信情況良好,具有償債能力和健全的外債風險防控機制;

        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Zui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依法立案調查的情形。

        申請材料:企業發行外債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包括發行外債的申請報告與發行方案,包含外債幣種、規模、利率、期限、募集資金用途及資金回流情況等。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及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申請與受理:外債發行人憑備案登記證明按規定辦理外債資金流出流入等有關手續。當外債總規模超出限額時,國家發改委將向社會公告,同時不再受理備案登記申請。

        資金用途:外債用途須符合以下規定:

        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不威脅、不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經濟、信息數據等安全;

        不違背我國宏觀經濟調控目標;

        不違反我國有關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不得用于投機、炒作等行為;除銀行類金融企業外,不得轉借他人,在外債審核登記申請材料中已載明相關情況并獲得批準的除外。

        信息報送:企業應當在借用每筆外債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系統向審核登記機關報送借用外債信息,包括企業主要經營指標和外債借用情況等;在《審核登記證明》有效期屆滿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相應的外債借用情況。企業外債募集資金實際用途應與《審核登記證明》內容相一致,不得挪作他用。企業應于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系統向審核登記機關報送外債資金使用情況、本息兌付情況和計劃安排、主要經營指標等。如出現境內外債務償付風險或重大資產重組等可能影響債務正常履約的重大情況,企業應及時報送有關信息并采取風險隔離措施,防范境內債券違約風險外溢和交叉違約風險。

        違規后果:明確了將追究違規主體的相關責任。


        另外,對于地方國有企業發行外債申請備案登記,還需滿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對地方國有企業發行外債申請備案登記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辦外資〔2019〕666號)中的相關要求,比如所有企業(含地方國有企業)及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分支機構發行外債,需由境內企業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備案登記;地方國有企業發行外債申請備案登記需持續經營不少于三年;地方國有企業作為獨立法人承擔外債償還責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直接或者承諾以財政資金償還地方國有企業外債,不得為地方國有企業發行外債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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