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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債備案Zui新政策動態

        更新時間
        2024-07-17 10: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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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的《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6號)是外債管理的Zui新政策。相較于2015年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2044 號文),其主要有以下調整:


        1、科學劃定管理范圍,做到監管全覆蓋:對債務工具類型予以細化,減少監管盲區;明確將境內企業間接到境外借用外債納入管理范圍,持續完善對重點行業企業監管,配合做好 VIE 架構企業管理、規范和引導資本健康發展等工作。


        2、強化外債募集資金用途管理,切實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提出外債用途正面導向和負面清單,引導企業使用外債資金聚焦主業;明確企業外債募集資金實際用途應與審核登記內容相一致,不得挪作他用,確保資金用途符合我國有關發展戰略規劃、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


        3、細化審核登記程序,提高透明度和便利性:進一步明確審核登記的申請時點、主體、途徑、材料等要求,規范申請變更的適用情形和辦理流程;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壓實各方主體責任,提高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完善外債審核登記網絡系統,幫助企業提高效率、減輕負擔。


        4、創新和豐富事中事后監管:聯合有關部門和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建立協同監管機制,通過在線監測、約談函詢、抽查核實等方式開展監督管理;完善企業外債信息和重大事項報送制度,密切關注企業外債實際借用和履約情況;進一步明確企業和相關中介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置,構建多層次的市場約束機制;引導企業自主做好合規性審查,將事中事后監管與事前審核登記更好銜接。


        5、引導企業加強外債風險管理:對企業合理控制外債規模、強化外債風險意識、加強外債風險管理等提出指導性意見和要求。


        具體來看,該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及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分支機構,向境外舉借的、以本幣或外幣計價、按約定還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債務工具,須事前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辦理審核登記手續。企業借用外債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合規經營,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有合理的外債資金需求,用途符合前述規定,資信情況良好,具有償債能力和健全的外債風險防控機制;

        3、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Zui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依法立案調查的情形。


        外債用途規定如下:


        1、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2、不威脅、不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經濟、信息數據等安全;

        3、不違背我國宏觀經濟調控目標;

        4、不違反我國有關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5、不得用于投機、炒作等行為;除銀行類金融企業外,不得轉借他人,在外債審核登記申請材料中已載明相關情況并獲得批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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