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債備案從申請到執行的一般流程如下:
確定申請主體:
企業應當由企業控股企業總部(總公司、總行等)向發改委提交申請報告。但需注意的是,在2044號文時代,除中央管理企業和金融機構由集團總部(總公司、總行等)向發改委提出備案登記申請以外,其他企業在一些交易中存在選擇境內申請主體的靈活性,而這一靈活性是否延續有待后續市場觀察。另外,vie等特殊安排項下如何確定境內申請主體的問題尚待進一步澄清。
提交申請材料:
相較于2044號文施行時外債備案登記的申請材料,辦事指南新增了提供承銷機構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和真實性承諾函以及專業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和真實性承諾函的要求。申請報告及發行方案應包括發行人基本概況、業務情況、財務情況、外債發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外債發行方案概要(包括發行人、發行規模、類型、期限、利率、發行方式、發行對象、還本付息、擔保及評級計劃(如有)以及董事會決議等)、外債資金用途(包括發債資金投向概況、項目審批等情況、收購合同、意向書簽訂情況及其他等(相關文件可通過附件形式提交)以及償債保障措施等內容。在形式上,申請材料要求一式三份、以企業信頭紙打印,并加蓋公章。
對于中長期貸款類外債,可先簽署有關協議,但需在提款前完成備案。
審核與登記:
發改委在收到備案登記申請后會進行審核。審核時間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具體時長可能會受到申請材料的完整性、準確性以及審核工作量等因素的影響。
取得備案證明(如有):
審核通過后,企業可能會獲得相應的外債備案證明或登記文件。
外債發行與信息報送:
外債(包括貸款類外債)發行后,需在每期發行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發改委報送發行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2月10日起,《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6號)正式施行,取代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對于2023年2月10日前根據2044號文取得發改委外債備案登記的中長期外債項目:
企業根據2044號文已獲得的發改委外債備案登記依然有效,此類項目無需僅因56號令施行而重新辦理外債審核登記。
企業應按照發改委針對外債的有關要求遵守外債風險管理和事中事后監管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