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托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督,評價經濟責任,鑒證經濟業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
審計分類[1]審計的業務類型分,可分為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績效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所進行的檢查和評價,是審計機關經常要開展的審計業務。績效審計,也稱效益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照預先確定的評價標準,對審計項目是否實現預定目標或者達到既定標準進行檢查,對該項目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作出獨立評價,對影響各種效益的深層次原因進行分析,為有關部門和單位改善管理、合理決策提供有用信息,促進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經濟責任審計,是我國特有的一種審計業務類型,是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職期間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監督。專項審計調查,是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運用多種有效的程序和方法,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
按審計涉及的領域分,可分為財政審計、金融審計、企業審計、資源環境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涉外審計,也稱“六大業務格局”。其中,財政審計包括中央財政管理審計、預算執行審計、地方財政收支審計、稅收征管審計、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農業資金審計、社會保障審計等內容。
按實施時間分,可分為事后審計、跟蹤審計和事前審計。事后審計,是指在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或經濟業務完成之后所進行的審計。跟蹤審計也稱事中審計,是指在相關被審計事項的發展過程中介入,并跟隨被審計事項的發展過程持續進行監督的審計活動,主要包括項目跟蹤審計、資金跟蹤審計和政策跟蹤審計。事前審計,是指在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業務發生之前所進行的審計,主要是對計劃、方案、預算制定等事項的審查。
審計準則-總則[2]條 為了規范和指導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的行為,保證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和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履行法定審計職責的行為規范,是執行審計業務的職業標準,是評價審計質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條 本準則中使用“應當”、“不得”詞匯的條款為約束性條款,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必須遵守的職業要求。
本準則中使用“可以”詞匯的條款為指導性條款,是對良好審計實務的推介。
第四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應當適用本準則。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審計機關的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加審計業務,也應當適用本準則。
第五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區分被審計單位的責任和審計機關的責任。
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中,履行法定職責、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并實施內部控制、按照有關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編報財務會計報告、保持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是被審計單位的責任。
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準則的規定,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獨立實施審計并作出審計結論,是審計機關的責任。
第六條 審計機關的主要工作目標是通過監督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推進民主法治,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家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
真實性是指反映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信息與實際情況相符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遵守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情況。
效益性是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實現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第七條 審計機關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項目、資金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八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時,也應當適用本準則。
第九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應當依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獲取審計證據,作出審計結論。
審計機關應當委派具備相應資格和能力的審計人員承辦審計業務,并建立和執行審計質量控制制度。
第十條 審計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公開履行職責的情況及其結果,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未遵守本準則約束性條款的,應當說明原因。
國家審計的特征[3]國家審計堅持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具體有以下特征:
一是法定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和《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配套文件、《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等對審計監督職責作出明確規定,賦予審計機關維護經濟秩序、推動改革、推進法治、促進廉政、強化問責、保障發展等職責和任務。
二是獨立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三是全面性。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部門、單位和個人,都要自覺接受審計、配合審計。審計對象和內容涵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多個領域。
四是性。審計的實施需要依賴知識和技術方法。審計人員需要具備扎實的知識、勝任能力和工作經驗,同時還需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審計準則,恪守審計職業道德。
五是及時性。審計具有反應快速的特征。審計機關可以根據黨和國家中心工作的安排以及國民經濟運行形勢變化的需要,抽調審計力量開展專項審計,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送相關信息,供黨中央、國務院及時掌握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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